企业的利润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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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是公司利益的第一责任人;其次,负责管理公司的管理层也是公司利益的直接责任人;最后,对管理层负责监督的监事会、审计部门等也负有对公司利益维护的责任。 从上述责任主体来看,“谁利用了企业资金”这一问题的答案就非常明确了——当然是公司利益的直接责任人,即管理层来承担。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的决策都要由股东来决定,所以股东不会也不应该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运营和财务规划,至于说对财务的审查和监督则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而管理层作为公司利益的直接责任人,自然是第一个对“企业利润如何产生”以及“企业的利润谁负责”进行解释的责任人。 但是我们注意到,题主的标题中出现了“侵占”“非法”这样的词语,也就是说在这些行为的发生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利益不仅与股东利益、也与国家(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当发生企业高层侵占企业利益的情况时,股东、国家(社会)分别处于怎样的位置,各自应尽哪些义务或承担责任。

1. 股东

2. 管理层 我们已经知道,在企业利益与股东利益相统一的条件下,应当由管理层承担“企业利润如何产生”以及“企业的利谁负责”的解释说明责任。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责任仅仅是在“法人财产权”意义上的责任。换言之,在法人财产权的边界之内,管理层需要向股东负有的主要是信义义务(trustee obligation)。

3. 外部人士 以上讨论都是基于法人财产权理论进行的,在这种视角下,任何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都会导致责任的产生。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在法人财产权之外,股东还拥有其他权利,如知情权、质询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显然不会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如果股东们充分行使其各项权利,那么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博弈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管理者就必须同时面对来自股东(及其代理人)和外部的审查、监督,从而不得不增加其活动的成本和风险。这种博弈的结果就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 所以,从宏观上看,在不考虑成本与风险的情况下,法律对法人财产权的边界作狭义的理解能最优化地安排各相关者的利益,使各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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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的角度讲,利润是整体的结果,不是某个部门的功劳。利润涉及到企业的生产、销售、研发、采购、管理等各个方面,这些部门的配合协调、发挥才能才能实现利润。而且,从理论上说,企业的所有部门都要为利润负责,因为,任何部门不作数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利润。但是,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就不能那么讲了。管理是一种专业的分工,所以,必须要明确职责,也就是要解决谁来具体负责利润,那么,谁来负责呢?

企业利润的产生来自于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协作,这些要素从表现形式上看,就是我们所说的物料流、资金流、信息流和人才流,而企业经营过程或者说管理过程,就是对这些要素流程的管理,物流、财(资金)流、信息流和人才流是企业的价值链。不同企业、不同行业,要素组合的先后次序和方式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创造利润或获得增值。因此,从大的管理角度讲,企业的物流、财(资金)流、信息流和人才流要通过一个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个部门就是企业内部的“利润中心”。

利润中心是考核利润的责任中心,它能够控制一定的收入和费用,提供一定量的产品或劳务.利润中心分为“自然利润中心”和“人为利润中心”。对内,为了贯彻“利润极大化”的原则,把企业分成若干具独立决策权的“分部”或“分厂”,而每一个分部或分厂,又分成若干“分中心”,以分中心为单位进行利润控制和考核,这些分中心就是“人为利润中心”;对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可承担法律责任和服务责任,具有独立收入和支出,能够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以至自负盈亏的分公司就是“自然利润中心”。企业可以分成若干个分厂或分部,而每一个分厂或分部都是一个自然利润中心。企业的每一个分厂或分部,同样还能分成若干分中心,那么这些分中心就是人为利润中心。所以,要从大框架上负责企业利润,首先要明确企业内部的利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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