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上而言,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原则上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股东会(或出资人)选举产生。那么股东会(或出资人)就可以授权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所以这里就涉及一个权限的问题,也就是股东会(或出资人)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是什么。
首先,从法律上而言,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原则上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股东会(或出资人)选举产生。那么股东会(或出资人)就可以授权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所以这里就涉及一个权限的问题,也就是股东会(或出资人)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