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公司名称?
基金名称是指以“基金”命名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为投资人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的统称。 我国境内设立的基金有5种类型: ①股票型基金;②债券型基金;③混合型基金;④货币市场基金;⑤ETF基金和LOF基金。 设立条件不同类型的基金要求并不相同。对于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基金,申请募集的条件主要包括:
①设立合法合规;
②有健全的治理结构;
③运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
④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资金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⑤有合格的投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⑥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营业场所及其他设施;
⑦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募集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
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
③具有合理的风险收益特征;
④采取公开方式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募集。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应当注明“基金”、“基金管理”字样,名称中不得使用“实业”、“证券”、“投资”等字样,且不得与已登记的或者被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基金管理人名称相同或太相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一般应当包括“外商XXX”或“中外XXX”字样,且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应当持有超过49%的股权。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名称中使用该外方股东经营所在地国名,或者该国名称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的,应当在申请时说明原因和理由。
一家机构管理或者控制的一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被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该机构不得作为上述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